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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次修订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宣布 凭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凭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治理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领土空间计划

 

第二条 国家建立领土空间计划体系。

土地开发、�;ぁ⒔ㄉ柙硕Φ奔岢旨苹刃�。经依法批准的领土空间计划是种种开发、�;ぁ⒔ㄉ柙硕幕疽谰�。

已经体例领土空间计划的 ,不再体例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和城乡计划。在体例领土空间计划前 ,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和城乡计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 领土空间计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生长计划提出的领土空间开发�;ひ� ,统筹结构农业、生态、城镇等功效空间 ,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ず煜吆统钦蚩⒔缦�。

领土空间计划应当包括领土空间开发�;せㄑ图苹玫亟峁埂⒔峁埂⒂猛竟苤埔蟮饶谌� ,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规模等要求 ,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结构 ,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包管土地的可连续利用。

第四条 土地视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革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革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领土地视察结果 ,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宣布。地方土地视察结果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宣布。全领土地视察结果宣布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宣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视察结果。

土地视察结果是体例领土空间计划以及自然资源治理、�;ず屠玫闹匾谰�。

土地视察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土地品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凭据土地品级评定标准 ,对土地品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品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批准后向社会宣布。

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状况 ,土地品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增强信息化建设 ,建立统一的领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实行土地治理全流程信息化治理 ,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与生长革新、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分建立土地治理信息共享机制 ,依法果真土地治理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地籍治理 ,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第三章 耕地�;�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赔偿制度。在领土空间计划确定的都会和乡村、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 ,以及在领土空间计划确定的都会和乡村、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 ,划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卖力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切合要求的 ,应当凭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 ,确�?训母芈涫档降乜��;胗谰没九┨锏幕褂Φ蹦扇牍矣谰没九┨锸菘庋细裰卫�。占用耕地增补情况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向社会宣布。

个体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 ,依照《土地治理法》第三十二条的划定执行。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领土空间计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规模内从事土地开发运动。

凭据领土空间计划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提出申请 ,凭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权限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领土空间计划关于统筹结构农业、生态、城镇等功效空间的要求 ,制定土地整理计划 ,增进耕地�;ず屯恋亟谠技祭�。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实施土地整理计划 ,对闲散地和放弃地有计划地整治、革新。土地整理新增耕地 ,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增补。

勉励社会主体依法加入土地整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步伐 ,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 ,有计划地革新中低产田 ,建设高标准农田 ,提高耕地质量 ,�;ず谕恋氐扔胖矢� ,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建设单位应当凭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定 ,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农业结构调解的引导和治理 ,避免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 ,应当实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 ,严守耕地�;ず煜�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并建立耕地�;づ獬ブ贫� ,具体步伐和耕地�;づ獬ナ凳┌旆ㄓ晒裨鹤匀蛔试粗鞴懿糠只嵬泄夭糠只�。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 ,可以利用荒地的 ,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 ,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长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应当优先使用难以恒久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じ鹤茉� ,其主要卖力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さ牡谝辉鹑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と挝衿饰鱿麓� ,落实到具体地块。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ぴ鹑文勘曷涫登榭鼋锌己�。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应当切合领土空间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ど榭龅囊� ,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 ,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运动 ,应当接纳有效步伐 ,避免、减少土壤污染 ,并确保建设用地切合土壤情况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及年度计划、领土空间计划、国家产颐魅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 ,增强土地利用计划治理 ,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宣布 ,供社会民众查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 ,应当以有偿使用方法取得;可是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可以以划拨方法取得的除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法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划定通过果真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接纳协议方法外 ,应当接纳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法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九条 《土地治理法》第五十五条划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批准 ,期限一般不凌驾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 ,期限不凌驾四年;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使其抵达可供利用状态 ,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 ,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 ,属于临时用地的 ,用后应当恢回复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不再治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理事情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有重要生态功效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ず煜� ,实施严格�;�。

建设项目占用领土空间计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 ,凭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定治理。

 

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

 

第二十三条 在领土空间计划确定的都会和乡村、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内 ,为实施该计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分拟订农用地转用计划 ,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计划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切合领土空间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增补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农用地转用计划经批准后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领土空间计划确定的都会和乡村、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外的农用地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凭据下列划定治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批准前或者备案前后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 ,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应当合并治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分拟订农用地转用计划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计划应当重点对是否切合领土空间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增补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计划经批准后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 ,治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 ,可以凭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计划 ,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分期治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历程中用地规模确需调解的 ,应当依法治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 ,还应当依法治理征收土地手续。

 

第三节 土地征收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切合《土地治理法》第四十五条划定的 ,应当宣布征收土地预通告 ,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视察和社会稳定危害评估。

征收土地预通告应当包括征收规模、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视察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通告应当接纳有利于社会民众知晓的方法 ,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规模内宣布 ,预通告时间不少于十个事情日。自征收土地预通告宣布之日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规模内抢栽抢建;违反划定抢栽抢建的 ,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赔偿。

土地现状视察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 ,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危害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危害状况进行综合研判 ,确定危害点 ,提出危害防备步伐和处理预案。社会稳定危害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加入 ,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危害评估结果 ,结合土地现状视察情况 ,组织自然资源、财务、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等有关部分拟定征地赔偿安顿计划。

征地赔偿安顿计划应当包括征收规模、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赔偿方法和标准、安顿工具、安顿方法、社会包管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征地赔偿安顿计划拟定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规模内通告 ,通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赔偿安顿通告应当同时载明治理赔偿挂号的方法和期限、异议反响渠道等内容。

大都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赔偿安顿计划不切合执法、规则划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执法、规则划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赔偿安顿计划后 ,应当组织有关部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赔偿安顿协议。征地赔偿安顿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体确实难以告竣征地赔偿安顿协议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本钱条例划定的征地前期事情后 ,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依照《土地治理法》第四十六条的划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须要性、合理性、是否切合《土地治理法》第四十五条划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切正当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事情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规模内宣布征收土地通告 ,宣布征收规模、征收时间等具体事情安排 ,对个体未告竣征地赔偿安顿协议的应看成出征地赔偿安顿决定 ,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宣布区片综合地价 ,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赔偿费、安顿补贴费标准 ,并制定土地赔偿费、安顿补贴费分派步伐。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赔偿用度 ,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包管用度主要用于切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包管等社会包管缴费补贴 ,凭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时落实土地赔偿费、安顿补贴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赔偿用度、社会包管用度等 ,并包管足额到位 ,专款专用。有关用度未足额到位的 ,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第四节 宅基地治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点结构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家划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合理包管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乡(镇)、县、市领土空间计划和乡村计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 ,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 ,科学划定宅基地规模。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 ,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规模内公示后 ,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应当依法治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包管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隶属设施受执法�;�。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家退出宅基地。第五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治理

第三十七条 领土空间计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结构和用途 ,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 ,增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勉励乡村重点工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领土空间计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且已依法治理土地所有权挂号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法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依据领土空间计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计划条件 ,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提生工业准入和生态情况�;ひ�。

第四十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计划条件、工业准入和生态情况�;ひ蟮� ,体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计划 ,并依照《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划定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 ,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事情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计划不切合计划条件或者工业准入和生态情况�;ひ蟮鹊� ,应当在收到计划后五个事情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凭据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计划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计划条件、工业准入和生态情况�;ひ蟆⑹褂闷谙蕖⒔灰追椒ā⑷胧屑鄹瘛⒓迨找娣峙砂才诺饶谌�。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计划 ,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法确定土地使用者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条约 ,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计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工业准入和生态情况�;ひ� ,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赔偿方法、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法 ,以及违约责任息争决争议的要领等 ,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备案。未依法将计划条件、工业准入和生态情况�;ひ竽扇胩踉嫉� ,条约无效;造成损失的 ,依法担负民事责任。条约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制定。

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凭据约定实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 ,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施的所有权 ,依法申请治理不动产挂号。

第四十三条 通过出让等方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或者典质的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条约 ,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交换、出资、赠与、典质等 ,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凭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都会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治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で榭�;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领土空间计划体例和实施情况;

(四)国家有关土地治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治理执法、行政规则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治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 ,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事情 ,如实反应情况 ,并提供有关质料。

第四十六条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治理执法、行政规则 ,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治理重大决策不力的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 ,并实时报告整改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卖力人 ,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土地治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经考核及格 ,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 ,方可从事土地治理监督检查事情。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凭据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 ,可以接纳下列步伐:

(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视察期间暂停治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挂号等手续;

(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改动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视察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六)《土地治理法》第六十八条划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步伐。

第四十九条 依照《土地治理法》第七十三条的划定给予处分的 ,应当凭据治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分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或者其他任免机关、单位作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 ,增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 ,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 ,并依法果真相关信息。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治理法》第三十七条的划定 ,不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长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 ,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破坏种植条件的 ,依照《土地治理法》第七十五条的划定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治理法》第五十七条的划定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拆除 ,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 ,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五条的划定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治理法》第七十四条的划定处以�?畹� ,�?疃钗シㄋ玫�10%以上50%以下。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治理法》第七十五条的划定处以�?畹� ,�?疃钗乜逊训�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 ,从重处分。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治理法》第七十六条的划定处以�?畹� ,�?疃钗恋馗纯逊训�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划定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 ,依照《土地治理法》第七十六条的划定处分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分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治理法》第七十七条的划定处以�?畹� ,�?疃钗环ㄕ加猛恋孛科椒矫�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划定 ,在领土空间计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规模内从事土地开发运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 ,并依照《土地治理法》第七十七条的划定处分。

第五十八条 依照《土地治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没收在不法转让或者不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分依法治理和处理。

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治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划定处以�?畹� ,�?疃钗环ㄕ加猛恋孛科椒矫�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第六十条 依照《土地治理法》第八十二条的划定处以�?畹� ,�?疃钗シㄋ玫�10%以上30%以下。

第六十一条 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农业农村主管部分的事情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治理执法、规则划定 ,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 ,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 ,责令限期纠正 ,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 ,依法担负赔偿责任;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赔偿安顿用度和其他有关用度的 ,责令纠正 ,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 ,依法担负赔偿责任;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农业农村主管部分事情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 ,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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