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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集会通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法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出售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卑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追诉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划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 ,责令其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须要的时候 ,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利用装置 ,滋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危及公共宁静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前款划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 ,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危及公共宁静的 ,依照前款的划定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 ,同时组成其他犯法的 ,依照处分较重的划定治罪处分。”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或者明知保存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 ,仍冒险组织作业 ,因而爆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卑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宁静治理的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具有爆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现实危险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宁静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或者改动、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二)因保存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合或者立即接纳排除危险的整改步伐 ,而拒不执行的 ;

“(三)涉及宁静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 ,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贮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运动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分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分金或者没收工业。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应他人使用的 ,依照前款的划定处分。”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结果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分金或者没收工业。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应他人使用的 ,依照前款的划定处分。”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治理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治理部分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接纳其他欺骗手段的 ;

“(四)编造生产、检验纪录的。

“有前款行为 ,同时又组本钱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划定之罪或者其他犯法的 ,依照处分较重的划定治罪处分。”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颐魅债券募集步伐等刊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刊行股票或者公司、企颐魅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数额巨大、结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数额特别巨大、结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不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结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不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不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划定处分。”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民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凭据划定披露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前款划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 ,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划定的情形爆发的 ,依照前款的划定处分。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 ,对单位判处分金 ,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划定处分。”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事情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当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不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分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分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结构成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结构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不法吸收民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民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分金 ,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划定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 ,减少损害结果爆发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利用证券、期货市场 ,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一)单独或者同谋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

“(二)与他人勾通 ,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法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工具 ,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 ,频繁或者大宗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取消申报的 ;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 ,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

“(六)对证券、证券刊行人、期货交易标的果真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 ,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

“(七)以其他要领利用证券、期货市场的。”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法、恐怖运动犯法、走私犯法、贪污行贿犯法、破坏金融治理秩序犯法、金融诈骗犯法的所得及其爆发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实施以上犯法的所得及其爆发的收益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

“(二)将工业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法转移资金的 ;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

“(五)以其他要领掩饰、隐瞒犯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分金 ,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划定处分。”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要领不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分金或者没收工业。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分金 ,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划定处分。”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划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分金 ,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并处分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分金。”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效劳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 ,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刊行、通过信息网络向民众流传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盘算机软件及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作品的 ;

“(二)出书他人享有专有出书权的图书的 ;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复制刊行、通过信息网络向民众流传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

“(四)未经演出者许可 ,复制刊行录有其演出的录音录像制品 ,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民众流传其演出的 ;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接纳的� ;ぶ魅ɑ蛘哂胫魅ㄓ泄氐娜ɡ募际醪椒サ�。”

二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 ,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划定的侵权复制品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一)以偷窃、行贿、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守旧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 ,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 ,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密查、收买、不法提供商业秘密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划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分金 ,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节各该条的划定处分。”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担负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执法效劳、保荐、宁静评价、情况影响评价、情况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分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一)提供与证券刊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执法效劳、保荐等证明文件 ,情节特别严重的 ;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 ,情节特别严重的 ;

“(三)在涉及公共宁静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宁静评价、情况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 ,致使公共工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 ,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不法收受他人财物组成犯法的 ,依照处分较重的划定治罪处分。

“第一款划定的人员 ,严重不卖力任 ,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 ,造成严重结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以强奸论 ,从重处分。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卑劣的 ;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三)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与该未成年女性爆发性关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卑劣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 ,同时又组本钱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划定之罪的 ,依照处分较重的划定治罪处分。”

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 ,或者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儿童 ,情节卑劣的 ;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 ;

“(四)猥亵手段卑劣或者有其他卑劣情节的。”

二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事情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当 ,将本单位财物不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分金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分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事情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当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凌驾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凌驾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运动的 ,或者进行不法运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划定治罪处分。

“有第一款行为 ,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 ,犯法较轻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 ,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 ,严重危及其人身宁静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顿待遇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分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 ,依照前款的划定从重处分。

“国家事情人员有前两款行为 ,又组成其他犯法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划定处分。”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情节严重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有前款行为 ,同时组成其他犯法的 ,依照处分较重的划定治罪处分。”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 ,催收高利放贷等爆发的不法债务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要领的 ;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诋毁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十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分金。

“开设赌场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分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加入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照前款的划定处分。”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熏染病防治法的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引起甲类熏染病以及依法确定接纳甲类熏染病预防、控制步伐的熏染病流传或者有流传严重危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切合国家划定的卫生标准的 ;

“(二)拒绝凭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 ,对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合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

“(三)准许或者纵容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熏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熏染病扩散的事情的 ;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熏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步伐的。”

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划定 ,不法收罗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不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质料出境 ,危害民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 ,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分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划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熏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情况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分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 ;で⒆匀槐 ;さ亟沟惚 ;で纫婪ㄈ范ǖ闹氐惚 ;で蚺欧拧⑶愕埂⒋碛蟹派湫缘姆衔铩⒑静〔≡宓姆衔铩⒂卸疚镏� ,情节特别严重的 ;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熏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情节特别严重的 ;

“(三)致使大宗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效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 ,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 ,同时组成其他犯法的 ,依照处分较重的划定治罪处分。”

四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 ;ぶ卫砉嬖� ,以食用为目的不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划定以外的在野外情况自然生长滋生的陆生野生动物 ,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划定处分。”

四十二、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 ;さ刂卫砉嬖� ,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 ;で锌选⒖⒃硕蛘咝藿ńㄖ� ,造成严重结果或者有其他卑劣情节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有前款行为 ,同时组成其他犯法的 ,依照处分较重的划定治罪处分。”

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划定 ,不法引进、释放或者抛弃外来入侵物种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四十四、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发动使用兴奋剂加入海内、国际重概略育竞赛 ,或者明知运发动加入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分金。

“组织、强迫运发动使用兴奋剂加入海内、国际重概略育竞赛的 ,依照前款的划定从重处分。”

四十五、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宁静监督治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事情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严重结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结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宁静事故、药品宁静事件的 ;

“(二)对发明的严重食品药品宁静违法行为未按划定查处的 ;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历程中 ,对不切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十六、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密查、收买、不法提供军事秘密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十七、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为:“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十八、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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