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PJ

目今页面:首页 >专题专栏>普法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治理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治理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集会、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治理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不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1号

(201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集会、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集会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办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法买卖外汇犯法运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划定,现就治理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执法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划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划定的“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要领,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不法方法向指定付款方支付钱币资金的;

(二)不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效劳的;

(三)不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效劳的;

(四)其他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二条 违反国家划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不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划定,以不法经营罪治罪处分。

第三条 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不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不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不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曾因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不法买卖外汇犯法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不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事情,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

第四条 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不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不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不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划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 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不法买卖外汇,组成不法经营罪,同时又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划定的资助恐怖运动罪或者第一百九十一条划定的洗钱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划定治罪处分。

第六条 二次以上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不法买卖外汇,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不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盘算。

同一案件中,不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划分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凭据处分较重的数额治罪处分。

第七条 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不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按不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依法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八条 切合本解释第三条划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犯法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视察,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分;其中犯法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切合刑事诉讼规则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规模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划定处理。

第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划定的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法买卖外汇行为,依照本解释划定的治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治罪处分。

第十条 不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的犯法地,包括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法运动的账户开立地、资金接收地、资金过渡账户开立地、资金账户操作地,以及资金交易敌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

第十一条 涉及外汇的犯法数额,凭据案发当日中外洋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宣布的人民币对该钱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盘算。中外洋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宣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钱币,凭据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钱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钱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不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与本解释纷歧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