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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划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划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治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阵势意识,增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生长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条例》等党内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执规律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本划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事情部分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事情部分的领导成员,上列事情部分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划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法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卑劣影响的;

(二)因事情失职,致使外地区、本部分、本系统或者本单位爆发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爆发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卑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分治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规模内爆发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爆发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卑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运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卑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有关划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卑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工业、公共工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卑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外地区、本部分、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泛起问题的,凭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划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法分为:责令果真致歉、停职检查、引咎告退、责令告退、免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划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滋扰、阻碍问责视察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拭魅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攻击、抨击、陷害的;

(四)党内规则和国家执规律则划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划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接纳步伐,有效制止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视察,并且主动担卖力任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种种先进的资格。

引咎告退、责令告退、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告退、责令告退、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凭据事情需要以及自己一贯体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凭据干部治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事情任务。

引咎告退、责令告退、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分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凭据干部治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分凭据治理权限履行本划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核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法发明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凭据权限和程序进行视察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管事情中发明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分凭据权限和程序进行视察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凭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分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分治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分治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分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质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质料。

第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纪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接纳。

第十五条关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视察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卖力视察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分代问责决定机关起草。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法、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果真致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果真致歉的方法、规模等。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自己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事情,催促其做好事情交接等后续事情。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分应当实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质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分备案。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果真。

第二十一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凭据有关执法划定的程序治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平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见告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绝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划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划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卖力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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