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划定
第一条 为增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治理和监督,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中央各部分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事情部分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事情部分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事情部分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效劳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党委(党组)卖力外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事情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和党的路线目标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划定情况,保存的突出问题和纠正步伐,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划分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分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加入述职述廉集会的人员规模。
第六条 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卖力人如实反响给自己。对领导班子主要卖力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分反响。领导干部自己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 党委(党组)于外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事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事情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划分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分。
第八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分要增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事情的催促指导。要派人加入述职述廉集会,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明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保存的突出问题不认真纠正的,凭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当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划分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事情部分领导班子中担当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第十条 下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卖力人的述职述廉事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本划定,结合外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伐。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的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划定,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划定制定。
第十二条 本划定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