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维护收入分派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事情,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划定的津贴补贴和事情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革新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治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务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治理划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划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划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凌驾划定标准、规模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划定,以种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种种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钱币化革新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用度的;
(五)违反划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务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划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革新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将执收执罚事情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反划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一)借重大运动准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运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二)其他违反划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划定追究责任。
五、违反财务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人为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划定核算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划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的有关划定追究责任。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当或者职务影响,违反划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划定追究责任。
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务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划定追究责任。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务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资私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划定加重追究责任。
九、在规范津贴补贴事情中不卖力任,导致外地区、本部分、本系统和本单位爆发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划定》(中发〔2010〕19号)的相关划定追究主要卖力人的责任。
十、不制止、不查处外地区、本部分、本系统和本单位爆发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划定追究责任。
十一、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划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